095.04.27 一、對於由專業中介機構代為處理之交易、曾經通報為警示帳戶而已解除者、依第十
三條第二項第五款但書開戶者、及其他經研判具高風險之存款客戶或交易,訂定
配套管理措施。
二、參酌「打擊清洗黑錢財務行動特別組織」 (FATF) 發布之「 40 項建議及 9 項
特別建議評鑑方法論」 (Methodology for Assessing Compliance with the
FATF 40 Recommendations and 9 Special Recommendations) 第 6 項建議,
及巴塞爾銀行監理委員會 2001 年 10 月發布之「銀行客戶審查準則」 (Custo-
mer Due Diligence for banks;CDD) 相關規範訂定。
三、依據 FATF 發布之「40 項建議及 9 項特別建議評鑑方法論」,專業中介機構
包括金融機構、律師、公證人及會計師等專業第三人。
095.07.06 配合第十三條第二項第五款但書刪除,併予刪除相關配套措施。
099.12.09 修正本條序文,對於依第十三條第二項第五款但書申請薪資轉帳戶開戶者,納入具高
風險帳戶管理。
103.08.20 警示帳戶解除原因包括無罪判決、不起訴處分、交易糾紛及遭誤設警示等情形,故警
示解除後該帳戶之風險控管措施回歸由銀行自行決定採取適當之管理,爰刪除銀行須
對曾經通報為警示帳戶而已解除者加強風險管理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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