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刪除)
098.07.15為利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受專業經營限制之發行機構健全經營,參酌發行機構最低實收 資本額三億元之規定,訂定非專業經營電子票證業務之發行機構應提撥最低營運資金 新臺幣三億元專款經營電子票證業務,且其營業及會計必須獨立。105.02.18一、本條刪除。 二、配合本條例已刪除第七條第一項本條例公布施行前原已發行電子票證並經主管機 關核准之發行機構,得不受專業經營限制之規定,爰刪除本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