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9.03.29 一、參酌「銀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金融控
股公司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票券商內部控
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信用合作社內部控制及稽
核制度實施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信託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
辦法」第十一條第二項、第十六條訂定稽核人員應受訓之時數。
二、由於總稽核同屬稽核主管,為落實銀行稽核人員之訓練,爰明定總稽核亦應參加
領隊稽核研習班及稽核主管研習班一期次以上。
三、依據現行「銀行內部稽核人員及具有業務或交易核准權限之各級主管訓練機構審
核原則」與「銀行具有業務或交易核准權限之各級主管測驗機構審核原則」規定
,只要符合一定標準,即可向本會提出申請成為訓練機構及測驗機構,故其性質
並非指定,因此參酌「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規定,將本條
第一項規定之訓練機構及測驗機構稱為「認定機構」,以符現狀。
四、為落實初任內部稽核人員之職前訓練,擬增訂稽核人員研習班及電腦稽核研習班
之上課時數應在六十小時以上;另為要求內部稽核單位各級人員應持續進修,爰
制定各級人員每年應受訓時數。
五、為鼓勵內部稽核人員取得國際證照,爰訂定當年度取得國際內部稽核師證照者,
得抵免當年度之訓練時數。
六、另考量目前依本辦法經本會認定之訓練機構均位於國內,對於派駐國外之內部稽
核人員而言,其欲遵循本項規定確有其實務上之困難,爰規定對於派駐國外之稽
核人員,得以參加符合當地法令規定所設立之金融專業訓練機構之訓練課程時數
進行認定。
103.08.08 一、配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第三項第一款規定,將「銀行」修正為「
銀行機構」,原條文「銀行業機構」易造成混淆,爰酌修第二項文字。
二、金融機構對內部稽核人員適格性負自我管理之責,相關確認文件及紀錄應著重於
能確實留存軌跡供事後備查,無庸建立專卷,為利業者留存形式保有彈性,酌修
文字。
110.09.23 一、考量目前依本辦法經本會認定之訓練機構均位於國內,對於國外營業單位自當地
聘任之稽核人員而言,其欲遵循第一項規定確有困難,爰增訂第二項,明定銀行
業國外營業單位自當地聘任之內部稽核人員,於充任前應依當地主管機關規定參
加相關訓練,得不適用第一項充任前訓練之規定。
二、原第二項至第六項順移。
三、考量國外營業單位內部稽核人員參加在職訓練應符合當地法令規定,爰將其訓練
時數排除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之適用;如當地法令無規定者,則應比照本國總行
內部稽核單位主管及人員每年在職訓練時數,爰配合修正第五項。
115.05.06 一、條次變更。
二、考量現行條文第二十條第六項為自行查核訓練計畫之訂定,尚與內部稽核業務無
涉,配合本次章節架構調整,移列至本條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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