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接管金融機構為銀行或信用合作社時,接管人依本辦法或主管機關之規 定向主管機關報告或報請其核准時,應副知中央存款保險公司。
099.12.23受接管銀行及信用合作社為存款保險條例之要保機構,其標售等相關事宜可能影響中 央存款保險公司履行保險責任之金額,該公司為事先瞭解接管人對受接管金融機構之 處置方案等情形(如依本辦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以利後續辦理理賠等事宜,爰明 定接管人應將相關辦理情形副知中央存款保險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