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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個人網路銀行業務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101.10.08金管銀合字第10130002490號公告訂定)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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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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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資訊系統安全
      銀行及客戶應各自確保所使用資訊系統之安全,防止非法入侵、取
      得、竄改、毀損業務紀錄或客戶個人資料。
      第三人破解銀行資訊系統之保護措施或利用資訊系統之漏洞爭議,
      由銀行就該事實不存在負舉證責任。
      第三人入侵銀行資訊系統對客戶所造成之損害,由銀行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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