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資訊系統安全 銀行及客戶應各自確保所使用資訊系統之安全,防止非法入侵、取 得、竄改、毀損業務紀錄或客戶個人資料。 第三人破解銀行資訊系統之保護措施或利用資訊系統之漏洞爭議, 由銀行就該事實不存在負舉證責任。 第三人入侵銀行資訊系統對客戶所造成之損害,由銀行負擔。
101.10.08為維護資訊系統之安全,第一項規定銀行及客戶均應確保所使用資訊系統之安全,第 二項及第三項明定銀行資訊系統漏洞對客戶所造成之損害由銀行負擔及負舉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