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遞延【預付】型商品或服務無法提供時之消費性貸款處理機制聲 明書之提供,但不屬本點貸款者除外) 金融機構承作遞延(預付)型商品或服務之貸款業務,應於借款人 申請貸款時,以「遞延(預付)型商品或服務無法提供時之消費性 貸款處理機制聲明書」(如附件)先告知借款人及保證人相關規範 與作業處理程序,該聲明書並為契約內容之一部分。
102.11.18一、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一日金管銀(三)字第○九六三○○○ 三○五一號函核定之「遞延(預付)型商品或服務無法提供時之消費性貸款處理 機制」,訂定「遞延(預付)型商品或服務無法提供時之消費性貸款處理機制聲 明書」。 二、明定金融機構提供本聲明書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