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六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七月三十一日修正發布之第四條 自一百十三年四月三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105.07.08配合本法第五十二條明定第四十四條之二自一百零四年八月六日施行,爰明定本辦法 自本法第四十四條之二施行日施行。111.12.08依法制作業規定,明定本辦法及修正條文之施行日,分別為自原災害防救法第四十四 條之二施行日及自發布日施行。113.07.31為協助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四月三日花蓮震災居民,並使金融機構積極辦理受災居民 申請債務展延,本次修正第四條所定各類貸款補貼利率上限,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 四月三日起生效,爰修正本條第二項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