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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融業申請進駐地方資產管理專區試辦業務作業原則(114.04.01金管銀外字第11402709111號令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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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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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申請於專區辦理前二點之試
      辦業務項目,應檢附下列書件,不適用金融試辦要點第四點規定:
  (一)董事會決議之議事錄。
  (二)與專區所在地方政府簽署之合作意向書副本,及地方政府出具進
        駐專區之證明文件。
  (三)營業計畫書,應針對各項專區試辦業務項目記載下列事項:
        1.總公司及專區營業據點之人員配置與組織分工。
        2.就所申請專區試辦業務項目逐項說明服務範圍、經營原則及預
          期效益評估。
        3.專區營業據點管理機制及作業要點(包括總公司或專區營業據
          點對專區試辦業務項目之控管、客戶資格認定標準、總公司對
          於專區營業據點管理機制及內部控制制度等)。
        4.對客戶權益保障事項及相關爭議處理機制。
        5.試辦業務項目於試辦期間屆滿之後續處理機制。
        6.洗錢防制及打擊資恐相關控管機制及強化措施。
  (四)從事相關試辦業務之內部控制制度。
  (五)法令遵循聲明書。
  (六)總公司及專區營業據點應具備提供國際資產管理服務專業人才員
        額及配置,包括聘用海內外具備資產管理專業人才之計畫,並提
        出未來三年參加主管機關認定機構所舉辦之資產管理專業訓練課
        程之規畫。
  (七)各項專區試辦業務項目應併檢附之資料細項如附表一。
相關圖表: 附表一、各項專區試辦業務項目應併檢附之資料細項.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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