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申請於專區辦理前二點之試
辦業務項目,應檢附下列書件,不適用金融試辦要點第四點規定:
(一)董事會決議之議事錄。
(二)與專區所在地方政府簽署之合作意向書副本,及地方政府出具進
駐專區之證明文件。
(三)營業計畫書,應針對各項專區試辦業務項目記載下列事項:
1.總公司及專區營業據點之人員配置與組織分工。
2.就所申請專區試辦業務項目逐項說明服務範圍、經營原則及預
期效益評估。
3.專區營業據點管理機制及作業要點(包括總公司或專區營業據
點對專區試辦業務項目之控管、客戶資格認定標準、總公司對
於專區營業據點管理機制及內部控制制度等)。
4.對客戶權益保障事項及相關爭議處理機制。
5.試辦業務項目於試辦期間屆滿之後續處理機制。
6.洗錢防制及打擊資恐相關控管機制及強化措施。
(四)從事相關試辦業務之內部控制制度。
(五)法令遵循聲明書。
(六)總公司及專區營業據點應具備提供國際資產管理服務專業人才員
額及配置,包括聘用海內外具備資產管理專業人才之計畫,並提
出未來三年參加主管機關認定機構所舉辦之資產管理專業訓練課
程之規畫。
(七)各項專區試辦業務項目應併檢附之資料細項如附表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