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04.08 一、本條新增。
二、受託機構私募受益證券或特殊目的公司私募資產基礎證券之信託財產或受讓資產
未具穩定現金流量時,因無收益且不確定性較大,宜以私募方式辦理,由符合「
受益證券資產基礎證券私募特定人範圍投資說明書內容及轉讓限制準則」第二條
所定條件之投資人投資。至信託財產或受讓資產具有穩定現金流量且可依歷史資
料估算未來之現金流量後,其風險已大為降低,故可考慮引進一般大眾為募集對
象,以利引進民間資金投資。
三、參考證券交易法有關私募有價證券補辦公開發行之相關規定,明定私募受益證券
自交付日起滿三年後,信託財產或受讓資產具有穩定現金流量者,受託機構得檢
具申請書並提具適當信用增強機制(包括內部信用增強機制,例如準備金、次順
位架構、超額資產;或外部信用增強機制,例如金融機構提供保證或信用保險)
後,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為公開招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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