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業務機構終止辦理部分或全部之信用卡業務,應檢具計畫書,向主 管機關申請核准。 前項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擬終止辦理信用卡業務之理由。 二、具體說明對原有客戶權利義務之處理或其他替代服務方式。 發卡機構暫停辦理部分發卡業務,應檢具計畫書,敘明對持卡人權益保護 措施與擬暫停之期間,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未來如擬恢復辦理業務,應 事先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099.02.02一、將「財政部」修正為「主管機關」,並於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 二、鑑於近年來部分發卡機構為調整其經營策略,常有「暫停」核發新卡之作法,為 瞭解發卡機構之經營狀況及保障持卡人權益,爰增訂第三項,明定發卡機構暫停 辦理第二條第三款所稱之發卡業務時(如:暫停發行信用卡,但僅暫停發行單一 卡片(如:國民旅遊卡)則不屬之),應檢具計畫書等資料,向主管機關申請核 准,並於未來擬繼續辦理業務時事先函報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