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監事之任期及選舉) 理事、監事任期均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理事卸任滿三年,且於其責任解除後始得選任為監事。 理事、監事任期屆滿而不及改選,最長不得逾一個月。屆期未改選者,主 管機關應於一個月內令其改選或召集改選。 理監事之選舉,採登記候選方式,由社員 (代表) 大會以無記名限制連記 法行之,其連記人數,不得超過應選名額二分之一。 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及經理人應具備之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理、監事之任期及選舉)
082.12.03一、明定理監事任期並連選得連任,旨在使選任機關多行使信任投票之機會,藉收監 督之效,並可使有經營專才者,增加服務之機會。 二、規定理事卸任後,滿三年始得選任監事,以發揮制衡作用。 三、第三項旨在使合作社經營穩定並為防止經營者戀棧,乃作定期改選之規定。 四、理監事之選舉辦法及名額在條文平均作明確規定。 五、社員代表、理事、監事及經理人之資格及選聘辦法採委任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