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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短期票券交易商管理規則(082.10.05台財融字第821133009號令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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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16     條
短期票券交易商應以相當於其資本額百分之五之現金、政府債券、金融債
券或金融機構保證之公司債存儲於中央銀行作為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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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