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4.02.22 一、本條新增。
二、因本辦法新增第四條第三項有關金融控股公司董事長及總經理兼任非金融事業董
事長、總經理之限制規定,為避免於本辦法修正施行前,金融控股公司董事長及
總經理之兼職有不符第四條第三項規定之情形而立即產生違規問題,爰增訂「得
兼任至該屆任期屆滿止」之調整期規定。
099.10.19 一、條次變更。由原第十七條變更為第十六條。
二、為明確規範,俾使業者有遵循之依據,避免誤解而發生違反規定情事,爰將本條
第一項「該屆任期屆滿止」之文字,修正為「兼任至非金融事業之董事長或總經
理該屆任期屆滿或解任之日,最長不得逾五年」。
三、因本準則新增第四條第一項及第五條第一項有關限制金融控股公司董事長與總經
理相互兼任及禁止採行雙(多)總經理制等規定,為避免於本準則修正施行後,
立即產生違規問題,爰增訂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調整期間規定。
104.09.16 一、本條刪除。
二、鑒於本條原定金融控股公司負責人兼任職務之調整時間已屆期,爰予以刪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