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及非營業用辦公場所之核准) 票券金融公司本公司及其分公司非經主管機關核發營業執照,不得開始營 業。 票券金融公司分公司之設立、遷移、停業、復業或裁撤,應經主管機關核 准;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票券金融公司非營業用辦公場所之設立、遷移或裁撤,應經主管機關核准 ;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分公司及非營業用辦公場所之核准)
090.07.09一、票券金融公司屬金融事業,其管理應比照其他金融機構,爰於第一項規定,其設 立除應經主管機關許可外,並應領得營業執照,始得開始營業。 二、為使票券金融公司分公司及非營業用辦公場所之設立、遷移、裁撤與分公司之停 業、復業或裁撤,有一致之規範可循並便於管理,爰於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應事 先經主管機關核准;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三、本條係參考銀行法第二十一條、第五十七條及票券商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