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券金融公司應置總稽核一人,綜理稽核業務;總稽核應具備領導及有效 督導稽核工作之能力,其資格條件應符合票券商負責人及業務人員管理規 則規定,職級應與副總經理相當,且不得兼任與稽核工作有相互衝突或牽 制之職務。 票券金融公司對總稽核之聘任、解任或調職,應經董事會全體董事三分之 二以上之同意,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始生效力。
095.12.29一、條次變更。 二、參酌「銀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明訂總稽核綜 理稽核業務,應具備領導及有效督導稽核工作之能力。三、參酌「銀行內部控制 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明確規範票券金融公司總稽核之聘 任、解任或調職,須報經主管機關核准,以資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