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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融業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113.02.19金管銀法字第11302702451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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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16     條
員工認股權憑證辦理情形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公司尚未屆期之員工認股權憑證主管機關申報生效日期及總單位數、
    發行日期、已發行單位數、尚可發行單位數、發行得認購股數占已發
    行股份總數比率、認股存續期間、履約方式、限制認股期間及比率、
    截至公開說明書刊印日止已執行取得股數、已執行認股金額、未執行
    認股數量、未執行認股者其每股認購價格、未執行認股數量占已發行
    股份總數比率及對股東權益影響。(附表三十七)
二、累積至公開說明書刊印日止取得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經理人及取得認股
    權憑證可認股數前十大員工之姓名、取得及認購情形。(附表三十八
    )
三、最近三年度及截至公開說明書刊印日止私募員工認股權憑證辦理情形
    ,應揭露股東會通過日期與數額、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特定人
    選擇之方式(其已洽定應募人者,並敘明應募人名稱或姓名及其與公
    司之關係)、辦理私募之必要理由、私募對象、資格條件、認購數量
    、與公司關係、參與公司經營情形、實際認購價格、實際認購價格與
    參考價格差異、辦理私募對股東權益影響、自股款收足後迄資金運用
    計畫完成,私募員工認股權憑證執行取得股款之資金運用情形、計畫
    執行進度及計畫效益顯現情形。(附表三十九)
相關圖表: 附表三十九最近三年度私募員工認股權憑證資料.PDF
相關圖表: 附表三十八 取得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經理人及取得認股權憑證可認股數前十大員工之姓名、取得及認購情形.PDF
相關圖表: 附表三十七 員工認股權憑證辦理情形.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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