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金融機構核發現金卡後,於自行提款之收據或按月提供持卡人之對 帳單中應載明持卡人之信用額度、利率、累計借貸金額及可貸款餘 額。 前項按月提供持卡人之對帳單以書面為原則,並得依與客戶約定之 其他方式提供,但持卡人要求金融機構提供書面對帳單時,金融機 構不得拒絕。
094.04.29明定金融機構應設立申訴專線,以保障持卡人之權益。096.05.22一、點次變更。 二、第一項係現行條文第十七點第一項,另鑒於現金卡利率攸關持卡人權益,爰於本 項增訂對帳單中應載明利率之規定。 三、第二項係現行條文第十七點第二項,並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