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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112.04.25金管銀票字第11202711471號令廢止)
條文含有附件者,請點選條號(底線連結)進入查閱。
法條內容
第 16 條
發行機構增設營業據點,應於設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將設立日期、地址及 營業範圍報請主管機關備查。遷移或裁撤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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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8.07.15
本條明定發行機構增設、遷移或裁撤營業據點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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