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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業務管理規則(112.04.25金管銀票字第11202711471號令廢止)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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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16     條
發行機構增設營業據點,應於設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將設立日期、地址及
營業範圍報請主管機關備查。遷移或裁撤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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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