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行機構應依第五條有關商品或服務之性質及交易金額等之分類,按季向 主管機關或其指定機構申報統計資料。
098.07.16明定發行機構應按季向主管機關或其指定機構申報第五條有關商品或服務之性質及交 易金額等統計資料。105.07.20本條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