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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110.09.23金管銀國字第11002730311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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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16     條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應依子公司業務風險特性及其內部稽核執行情形,
於年度稽核計畫中訂定對子公司之查核計畫。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除銀行業之國外子行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
其內部稽核單位應每半年對子公司之財務、風險管理及法令遵循辦理一次
專案業務查核,並納入年度稽核計畫。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之子公司,應向母公司呈報董(理)事會議紀錄、
會計師查核報告、金融檢查機關檢查報告或其他有關資料,已設置內部稽
核單位之子公司,並應將稽核計畫、內部稽核報告所提重大缺失事項及改
善辦理情形併同陳報,由母公司予以審核,並督導子公司改善辦理。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總稽核應定期對子公司內部稽核作業之成效加以考
核,經報告董(理)事會考核結果後,將其結果送子公司董(理)事會作
為人事考評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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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