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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114.03.19金管銀票字第11402705041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5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四年三月十九日修正發布之第 27 條條文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施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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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16     條
內部稽核單位對業務、財務、資產保管及資訊單位每年至少應辦理一次一
般查核及一次專案查核,對其他管理單位每年至少應辦理一次專案查核。
內部稽核單位應將法令遵循制度之執行情形,併入對業務及管理單位之一
般查核或專案查核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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