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受益權轉讓限制) 應載明信託受益權不得轉讓或設定質權。
104.04.27參考本會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九日金管銀票字第一○二四○○○二四五○號函,對於具 有履約保證機制之預收款信託,信託業不得同意其相關受益權之轉讓,以保護公益暨 保障消費者之權益。另依信託業應負之義務及相關行為規範第三十六條之一有關對消 費者履約保障所交付信託之受益權,信託業不得辦理質權設定之規定,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