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抱歉!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語法,將無法正確使用本系統的功能
跳至主要內容
    :::
  • 現在位置:法規查詢結果
法規名稱: 電子支付機構業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107.09.20金管銀合字第10702735040號公告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條文含有附件者,請點選條號(底線連結)進入查閱。
法條內容
  16   
十六、使用者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電子支付機構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等
      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但其他法律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
      使用者同意電子支付機構得於法令許可特定目的範圍內,自行或委
      託第三人蒐集、處理及利用前項個人資料,且同意電子支付機構得
      於法令許可範圍內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以下簡稱聯徵中
      心)及其他有關機構查詢使用者之資料,並將前述資料及交易往來
      紀錄交付或登錄於聯徵中心、或其他電子支付機構依法令應交付或
      登錄之機構。
法條相關見解查詢(選類別)
法條相關見解查詢(設條件)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