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06.30 一、為便利外籍移工辨認合法匯兌機構及了解相關交易條件,確保外籍移工之權益,
爰於第一項規定外籍移工匯兌公司辦理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應於外籍移
工註冊及辦理匯兌交易時揭示公司名稱及聯絡資訊、營業許可資料、兌換匯率及
參考之銀行牌告匯率、依本辦法交付信託或履約保證之金融機構及其他經主管機
關要求應揭示事項。
二、第二項定明電子支付機構兼營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應揭示兌換匯率及參
考之銀行牌告匯率及依本辦法交付信託或履約保證之金融機構。
113.12.04 一、考量外籍移工確認第一項各款重要資訊之時機,並不侷限於外籍移工註冊及辦理
匯兌交易等時點;另為利外籍移工於有需求時,得於行動裝置應用程式中確認重
要資訊,爰刪除現行條文第一項中「外籍移工註冊及辦理匯兌交易時」之文字,
並增訂「行動裝置應用程式」之文字。
二、考量外籍移工於辦理匯兌交易時,始有了解當下兌換匯率及所參考之銀行牌告匯
率之需求,爰於第一項第三款增訂「匯兌交易之」之文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