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監事及社員代表之費用支給) 信用合作社理事、監事及社員代表之費用支給,除理事、監事考察研習費 、公費與社員代表車馬費及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費用項目外,不得發給。 前項費用支給標準,由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 關核定。
(理監事及社員代表之費用支給)
091.05.29一 本條新增。 二 為規範信用合作社理事、監事及社員代表費用支給,財政部目前依中華民國信用 合作社聯合社之建議,以行政規定就理事、監事考察研習費、公費與社員代表車 馬費規定其一定支給標準,因涉及人民權利義務,為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增 訂本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