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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105.12.28華總一義字第10500161491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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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17     條
(呆帳準備之提免)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除其總行所在國法律及其金融主管機關規定,應提之 呆帳準備外,免提呆帳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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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