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刪除)
102.12.26一、本條新增。 二、本細則第九條至第十一條有關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之「變更事項應報經金管會核准 ,並副知中央銀行」、「會計獨立之定義」及「中華民國境外之個人之定義」, 證券商申請設置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時均為相同之規範,爰訂定準用規定。104.05.25配合第九條刪除規定,爰修正本條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準用之規定為第十條及第十一 條。106.08.08一、本條刪除。 二、移列至第十二條之一第一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