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業務機構應依主管機關及中央銀行之規定,定期向主管機關、中央 銀行及主管機關指定機構申報信用卡業務有關資料,並依主管機關規定於 信用卡業務機構之網站揭露相關重要資訊。 前項主管機關指定機構應擬訂信用卡業務機構申報資料之範圍及建檔作業 規範,報主管機關備查。 信用卡業務機構依第一項規定申報及揭露之資料,不得有虛偽不實之情事 ,以確保資料之正確性。
099.02.02一、將「財政部」修正為「主管機關」。 二、依據財政部九十三年六月一日台財融(四)字第○九三四○○○四三四號函,及 參照「金融機構辦理現金卡業務應注意事項」第三點規定,於第一項明定發卡機 構應依規定於網站揭露相關重要資訊,並於第三項增列網站揭露資料正確性要求 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