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禁止) 信用合作社理事、監事、經理人或職員不得兼任其他信用合作社、銀行、 保險、證券事業或其他金融機構之任何職務。但因投資關係,並經中央主 管機關核准者,得兼任被投資銀行之董事或監察人。
(競業禁止)
082.12.03為健全信用合作社經營,避免其與有關金融事業間發生不正當之利益輸送,以保障社 員權益,爰參照銀行法第三十五條之一暨暫行辦法第五條第二項之規定,限制信用合 作社人員兼任有關金融事業機構之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