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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短期票券交易商管理規則(082.10.05台財融字第821133009號令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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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17     條
短期票券交易商得向商業銀行訂定融資契約,以備作資金周轉調度之用,
其每次融資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融資總額以不超過其淨值六倍為限。
前項融資限額,財政部於必要時得會商中央銀行調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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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