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應於每月十五日前,將上月底之逾期放款 (含催收款) 及不良 資產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格式、內容,函報直轄市政府或縣 (市) 政府 備查,並以網際網路申報或書面申報中央主管機關。信用合作社應於每季 結束次月十五日前,將上季底之資產評估明細、備抵呆帳及準備提列情形 向直轄市政府或縣 (市) 政府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