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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漁會投資新設銀行或以信用部作價投資新設銀行程序及設立標準(105.03.15金管銀合字第10530000360號令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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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17     條
新設銀行經許可設立者,應於開始營業前完成本行存款、放款及匯款業務
電腦連線作業設施,並經財政部或其指定機構認定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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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