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4.02.22 為使金融控股公司董事長及總經理之兼職有足夠之調整期間,爰修正本條文。
099.02.04 本條施行日期配合本次修正酌作文字調整,以資明確。
099.10.19 一、條次變更。由原第十八條變更為第十七條。
二、第一項配合法規名稱,修正部分文字。另鑑於目前已逾九十五年一月一日,爰刪
除原排除規定。
107.10.12 一、增訂第二項,明定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
二、現任董事或監察人任期於本次修正發布時,尚未屆滿者,循本會推動設置獨立董
事及審計委員會之作法,得自任期屆滿時始適用本準則第四條之一,及第九條第
二項至第四項規定。但自一百零八年七月一日起,金融控股公司如依公司法全面
改選董事、監察人時,即應符合該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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