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兼營票券業務之許可) 金融機構兼營票券金融業務者,應申請主管機關許可;申請許可之條件、 應備文件、業務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金融機構兼營票券業務之許可)
090.07.09本法第四條已規定票券商係指票券金融公司及經主管機關許可兼營短期票券簽證、承 銷、經紀或自營等票券金融業務之金融機構。為使主管機關許可其他金融機構兼營票 券金融業務有法律之依據,爰規定金融機構兼營票券金融業務者,應申請主管機關許 可;申請許可之條件、應備文件、業務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授權由主管機 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