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券金融公司應於每月十五日前,依主管機關所規定之報表格式、內容, 填報上月底之逾期授信、應予觀察授信及轉銷呆帳等相關資料予主管機關 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 票券金融公司應於每季結束次月十五日前,將上季底之資產評估明細、備 抵呆帳及準備提列情形向主管機關申報。
094.03.07一、條次變更。 二、除逾期授信資料外,增訂應予觀察授信及轉銷呆帳之資料亦應併同申報主管機關 。 (原第十七條刪除) 因調整時效已屆,爰刪除本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