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8.07.15 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係明定國內信用卡業務機構與大陸地區經營信用卡及轉帳卡跨行資訊交換
及資金清算業務機構之業務往來範圍,包括「銀聯卡」在國內刷卡消費之收單業
務,以及交易授權與清算業務等二項。
三、第二項明定國內信用卡業務機構申請辦理第一項所定業務之應備之書件。
四、第三項明定主管機關於許可時應第六條第三項之規定,先洽商中央銀行意見。
099.03.16 一、條次變更。
二、鑒於九十八年七月十五日開放大陸「銀聯卡」在國內刷卡消費後,已有效提高大
陸觀光客之消費意願及國內信用卡業務機構之收益。截至九十九年三月十日止,
「銀聯卡」累積刷卡消費金額已逾新臺幣 35 億元。為擴大國內金融機構之業務
發展空間,爰修正放寬兩岸信用卡、轉帳卡業務往來之辦理機構及業務範圍,以
因應未來業務發展之需求,於第一項將辦理機關放寬為國內金融機構,另業務項
目亦增列第三款「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其他業務」。
三、第二項序文及第三款部分,配合酌作文字修正。
四、第三項申請案洽商中央銀行意見之規定,因修正條文第十條第一項已有規定,爰
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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