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7.10.15 一、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係參考銀行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訂定;銀行法於九十四年五月
十八日修正公布時,鑒於銀行財產目錄甚多,編列成冊耗時費資,並無實益,且
財產目錄有監察人查核、股東會查閱抄錄等機制進行監督,爰銀行法第四十九條
原規定之財產目錄已予刪除;本條配合上述修正,刪除第二項第二款規定之財產
目錄,並依序調整其後各款款次。
二、依財政部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七日台財融(四)字第○九二八○一一三○五號函規
定,信託業應自九十五年度開始編製信託帳損益表,並自九十六年度起向主管機
關申報,爰修正增列第三項後段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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