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會應注意查核其會員之財務、業務情形,對查核所發現之缺失,得依相 關規定對信託業及相關人員為適當處置,其有違反本法及相關法令之情事 者,並應報金管會處理。 前項信託業之財務與業務查核辦法由公會訂定,並報金管會備查,修正時 亦同。
108.01.31配合第二條主管機關之修正,爰將財政部修正為金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