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之國外分行及子銀行在其所在國法令許可範圍內,應遵守本辦法之規 定,但所在國之法令與本辦法牴觸時,銀行應將相關事實陳報主管機關備 查。
095.04.27參酌「打擊清洗黑錢財務行動特別組織」 (FATF) 發佈之「40 項建議及 9 項特別 建議評鑑方法論」第 22 項建議中有關銀行國外分行及子銀行之必要準則訂定。103.08.20本條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