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行機構應委託會計師查核依本準則規定辦理之情形,並於年度終了後二 個月內,將查核情形報主管機關備查。
098.07.16為確保發行機構所辦理電子票證業務之安全機制符合本準則之規定,爰明定發行機構 應委託會計師查核,並將查核情形向主管機關申報。105.07.20本條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