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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115.05.06金管銀國字第11502710961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一百十五年五月六日修正發布第 44~47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主管機關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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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17     條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總、分支機構對法令規章遵循事宜,應建立諮詢溝
通管道,以有效傳達法令規章,俾使職員對於法令規章之疑義得以迅速釐
清,並落實法令遵循。
法令遵循專責單位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建立清楚適當之法令規章傳達、諮詢、協調與溝通系統。
二、確認各項作業及管理規章均配合相關法規適時更新,使各項營運活動
    符合法令規定。
三、銀行業推出各項新商品、服務及向主管機關申請開辦新種業務前,法
    令遵循主管應出具符合法令及內部規範之意見並簽署負責。
四、訂定法令遵循之評估內容與程序,及督導各單位定期自行評估執行情
    形,並對各單位法令遵循自行評估作業成效加以考核,經簽報總經理
    後,作為單位考評之參考依據。
五、對各單位人員施以適當合宜之法規訓練。
六、應督導各單位法令遵循主管落實執行相關內部規範之導入、建置與實
    施。
七、辦理前條第一項提報董(理)事會報告事項內容,至少應包括對各單
    位就法令遵循重大缺失或弊端分析原因、可能影響及提出改善建議。
八、每年應將前一年度法令遵循整體執行情形,納入第八條第一項內部控
    制制度執行情形評估。
內部稽核單位得自行訂定所屬單位法令遵循之評估內容與程序,及自行評
估所屬單位法令遵循執行情形,不適用前項第四款規定。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法令遵循自行評估作業,每半年至少須辦理一次。
其辦理結果應送法令遵循專責單位備查。各單位辦理自行評估作業,應由
該單位主管指定專人辦理。自行評估工作底稿及資料應至少保存五年。
金融控股公司應依子公司業務規模及業務風險特性,督導其子公司辦理前
項法令遵循自行評估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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