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損害賠償責任 銀行及客戶同意依本契約傳送或接收電子文件,因可歸責於當事人 一方之事由,致有遲延、遺漏或錯誤之情事,而致他方當事人受有 損害時,該當事人應就他方所生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101.10.08本條明定如可歸責於契約一方之事由致他方受有損害,應由該當事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