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04.27 一、為利管理作業進行,第一項定明電子支付機構應於使用者電子支付帳戶記錄所收
取之支付款項,並區分代理收付款項及儲值款項,存入相同幣別專用存款帳戶。
二、電子支付機構應將使用者支付款項存入相同幣別之專用存款帳戶,並將支付款項
運用所得之孳息或其他收益,依規定比率存入收益計提金帳戶,而與電子支付機
構之自有資金分開處理,爰為第二項規定。
109.02.24 考量實務作業上電子支付機構對於所收取使用者之支付款項,係以資訊系統記錄及區
分代理收付款項及儲值款項性質,尚無於專用存款帳戶中予以區分之需要,爰修正第
一項規定刪除相關文字。
110.06.30 一、條次變更。
二、考量支付款項包含儲值卡所收受之儲值款項,爰於第一項增訂「或儲值卡」之文
字,並酌作文字修正。
三、考量電子支付機構之自有資金為其可自由運用之款項,非屬支付款項範圍,毋須
納入本辦法規範事項,爰刪除現行第二項「自有資金帳戶」文字,並酌作文字修
正。
四、配合跨機構間支付款項帳務清算作業需要,考量跨行業務基金專戶之款項餘額係
由清算帳戶所撥入並供帳務清算使用,爰於第三項增訂跨行業務基金專用之款項
餘額視為存入清算帳戶之支付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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