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服務暫停事由與處理 電子支付機構得基於下列原因而暫停提供其業務服務之全部或一部 : (一)電子支付機構對其業務服務之系統進行預定之維護、搬遷、升級 或保養,應於○日(不得少於七日)前,於其業務服務網頁公告 ,並依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使用者。但有緊急情事者,不在此限 。 (二)因天災、停電、設備故障、第三人之行為或其他不可歸責於電子 支付機構之事由。 電子支付機構如因辦理其業務服務之資訊系統故障或其他任何因素 致無法正常處理支付指示時,電子支付機構應及時處理並依雙方約 定之方式通知使用者。
104.04.27為利使用者知悉電子支付機構業者可能暫停服務之事由,爰參考「網際網路教學服務 定型化契約範本」第二十四條規定,明定電子支付機構業者之相關暫停事由,且如該 暫停係因系統例常維運活動所致者,則應於一定期間前先為公告,以便使用者預為因 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