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11.29 一、鑒於存款業務機構對疑似涉及詐欺犯罪之異常存款帳戶之限制涉及開戶人之權益
,時效上應盡速處理,惟司法警察機關接獲通報後,亦須進行資料分析及相當程
度之調查,以判斷該疑似涉及詐欺犯罪之異常存款帳戶是否應繼續控管或解除控
管,爰訂定司法警察機關應於受通報後之二十日內通知就該疑似涉及詐欺犯罪之
異常存款帳戶之控管或解除控管。另,此處所指之二十日係指「二十個日曆日」
。
二、考量到司法警察機關於重大緊急案件時效性之作業需求,參考存款帳戶及其疑似
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三款後段之規定,於第二項中訂定較為便
捷之作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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