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9.11.18 一、本條新增。
二、鑑於本次第五條修正條文,相較於現行信用合作社備抵呆帳之提列,將大幅提高
其最低應提列之備抵呆帳及保證責任準備金額,為降低本次修正對信用合作社業
者之實施衝擊,爰給予信用合作社三年之調整期,以為因應。
103.01.28 本次第五條修正條文將第一類授信資產應提列之備抵呆帳及保證責任準備比率由百分
之零點五提高至百分之一,大幅提高信用合作社應提之備抵呆帳及保證責任準備金額
,經衡酌信用合作社目前實際提列情形,為兼顧獲利較弱且尚需攤提退休金準備之信
合社所需之調整期,並使立法條文保留彈性,爰明定信用合作社原則上應於一年內提
足,但如有正當理由者,得於期限屆滿前,報經理事會通過後,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
展延;展延期限不得超過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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