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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合作金庫條例(104.07.01華總一義字第10400077271號令廢止)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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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18     條
中央合作金庫經財政部之核准,得發行合作債券。但其發行總額不得超過
其實收資本總額之五倍,並不得超過其放款之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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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