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止付通知) 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止付之通知。但應於提出止付通知後五日內 ,向付款人提出已為聲請公示催告之證明。 未依前項但書規定辦理者,止付通知失其效力。
(止付通知)
062.05.28有止付通知之權利者,應為票據權利人而非執票人,又權利人於喪失票據後,如自甘 損失,不為止付之通知,法律似無加以強制之必要,因改為「得為止付之通知」。惟 既經通知止付,即應為公示催告之聲請,以求其根本解決,且亦不宜任其久延,致損 及他人利益,因增列第一項但書。同時以第二項規定,未依前項但書規定辦理時所生 效果,以免爭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