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資料之義務)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除依法院裁判或法律規定者外,對第三人無提供資料 之義務。
(提供資料之義務)
072.12.12仿照其他主要國際金融中心成例,予以金融管理上之優惠,以保障國際金融業務分行 資料之隱密性。惟第三人並不包括依法執行職權之政府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