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刪除)
102.12.26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辦理資產配置者,得以全權委託方式為之;國際證券業 務分公司申請辦理該項業務之前,其總公司應先經金管會許可兼營證券投資顧問 事業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並經中央銀行許可辦理外幣全權委託投資業務。106.08.08一、本條刪除。 二、移列至第十二條之一第一項。